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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這些世界知識產權政策領域的變化將帶給我們什么影響

      來源:湖南千弘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時間:2016-04-19 17:27:39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公司都在走向國際化,關注2016年世界知識產權政策的變化也顯得越來越重要,根據變化改變策略,這將會使企業在國際商標和專利申請中少走彎路,掌握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從而加快國際化步伐。以下為筆者從商標和專利這兩個方面,對2016年世界知識產權政策領域發生的主要變化的一些梳理:
       
      歐洲新商標法大規模改革,計劃于今年三月實行
       
      2016年3月23日,歐盟新商標法案將于這一天開始正式實行,這將給歐洲商標制度帶來許多大變化,其中顯著性的變化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歐共體商標(CTM:The Community Trademark)將改名為歐盟商標(EUTM:
       
        European Union Trademark);
       
      2.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將改名為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
       
      3.所有的歐盟商標將被認為僅覆蓋指定商品和服務的“字面意思”,不包含其所在類別的其他類似群范圍;
       
      4.涉及一種分類的歐盟商標在此前被認為是覆蓋到其所在類別的所有商品或服務范圍,但商標法改革后,新法案要求商標申請早于2012年6月22日的商業主體需要在2016年9月23日向EUIPO遞交一個文件說明,來詳盡描述他們申請的商標在特定分類中覆蓋的具體是哪類商品和服務。如果沒有遞交這個文件說明,他們申請的商標就將僅僅覆蓋指定商品和服務的字面意思(如上述第3條);
       
      5.原產地和地理標志將被禁止商標注冊。
       
      6.商標必須要用“圖形表示”的規定將被取消,氣味、聲音、味道和顏色標記將有可能被允許商標注冊。
       
      7.歐盟商標的商業主體將有權沒收在歐洲或經歐洲傳向別的國家的仿冒產品。
       
      8.新的商標申請收費策略將會實行。
       
      馬德里體系成員國的壯大
       
      馬德里協定允許其成員國的公民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并能同時在多個國家內產生效力。國際注冊的后期管理任務,如商標的續展、轉讓等,可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的單一操作而得以大大簡化,因此相對于逐一國家的商標注冊,該協定有節省注冊時間和費用的優點。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下列國家加入了馬德里體系,包括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津巴布韋共和國、阿爾及利亞和岡比亞等。據悉,老撾也計劃在今年3月加入馬德里體系,加拿大、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等也在實施國家商標法律改革,并有望很快加入馬德里體系。馬德里成員國的壯大意味著更多費用和時間的節省,這無疑給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中國企業帶來了福音。
       
      歐洲統一專利將最終在2016年得到實施嗎?
       
      此前,歐盟各國都有各自的專利審批機構,發明人要申請歐盟范圍內的專利,必須在各國逐一申請,費用高昂且耗時耗力,據悉,考慮各國不同語言所要求的翻譯和受理程序,獲得一項歐盟注冊的專利費用要比美國高10倍,比日本高13倍。但歐盟統一專利制度能解決這一問題,發明人只需在歐盟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申請,就可獲得整個歐盟內有效的專利。統一專利制度的官方文字為英、法、德文,也省去多種語言的麻煩。統一專利的概念最早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不過從開始提出時,就遇到了許多歐盟成員國的爭論,包括英、法、德國爭論誰充當裁決專利糾紛問題的主體、統一專利法院的選址、專利的續展費等問題,如今到了2016年,關于該制度的30余年的爭論將落下帷幕,歐洲的統一專利制度將有望在這一年得到實施,統一專利法院也將在今年成立。
       
      不過,該制度規定至少需要13個歐盟國家批準《統一專利法院協議》,包括英國、法國和德國在內的國家則必須批準,《統一專利法院協議》才能生效,統一專利和統一專利體制才能開始實施。目前,英國計劃在今年6月23日關于是否退出歐盟舉行公投,只有在公投結果出來后,英國才會決定是否批準《統一專利法院協議》,不過業內人士稱,此次公投結果將不會影響該協議的實行,可見今年歐盟的統一專利制度是勢在必行。
       
      一旦該制度得以建立,專利申請和專利維持成本將得到大大降低,專利申請時間也將大大縮減,這對開拓歐盟市場的中國企業來說,無疑意味著大福利。
       
      2015年日本最高法院的一項新規定提高了方法表征的產品專利申請難度
       
      方法表征的產品顧名思義指用產品的制造方法來定義一個產品,而不是用這個產品的結構或其屬性來定義這個產品。
       
      此前,日本專利局的審查指南指出,如果基于說明書和附圖解釋的產品制造方法(例如,起始原料或制造步驟)或者產品特性(例如,該結構或其屬性)描述不清晰,則該產品的專利申請將會被駁回。
       
      2015年6月5日,日本最高法院的公布的一項新決定進一步提高了方法表征的產品專利申請難度。該新規定要求為:“只有產品不能由結構或屬性進行定義,才能由產品的方法表征來為產品申請專利,如果不符合這個要求,方法表征的產品的權利要求將會因“缺乏清晰度”而被駁回。因為一件產品很少不能由其結構或屬性進行定義,因此這種規定無疑加大了在日本申請方法表征的產品專利的難度。
       
      另外,該新標準的實施,不僅要求日本的新專利申請要符合這個新標準,而且那些已經被提出申請的專利及此前已獲授權的專利也要符合這個新標準,因此,對于具備一個或多個方法表征的產品專利而言,其很可能因缺乏清晰度而遭受被無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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